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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视台《我是当事人》一档节目从开播以来,争议不断,昨晚播出的内容更是观众感到震惊: 就此,新民网特意采访了《我是当事人》的监制和制片人。 节目片断:受惊的女孩 新民网配图 节目片断:主持人司马南 新民网配图 节目片断:主持人司马南 新民网配图 节目片断:主持人司马南和请来的律师 新民网配图 《我是当事人》的监制跟新民网说,“从这个点上,警示大家,不要受骗上当,而且如果上来就告诉观众,难以让观众产生触动,要教育,而不是娱乐,没有任何的娱乐性,全是教育警示性。” 新民网问起是否有观众抗议,监制说,昨天电视台就接到了观众的电话投诉,不过在剧组解释了之后,观众也没再说什么。 法律专家:电视节目欺骗观众是“带头提倡不诚信” 从《我是当事人》监制跟新民网介绍的情况来看,节目虽然对外宣称“当事人自己事先并不知情。”但是实际上则通过海选选出“当事人”来“表演”整个节目内容。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胡守钧向新民网指出,电视台的这种做法对观众构成欺骗,观众可就此告电视台侵权。 “现在整个社会都在提倡诚信,政府和媒体本应是传播诚信理念的带头单位。现在电视台做这种欺骗观众的节目就是带头提倡不诚信!” 胡守钧教授指出,该电视节目的做法实际上侵犯了观众的知情权,甚至一些因观看节目而“精神受到损害”的观众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是当事人》的节目中,为了节目需要,安排了“拐卖人口”等“违法情节”。对此节目制作方是否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对此胡教授指出,一般电视剧、电视节目或电影中出现“违法行为”如果属于“表演行为”,则不需负任何法律责任,但如果是介于“真实行为”和“表演行为”之间的电视节目,例如“真人秀”等节目,其表演成份就相对模糊,需加以界定后确定是否涉及法律责任。 另外胡守钧教授对“当事人毫不知情”这一点指出,如果当事人事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节目制作,并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受到精神上重大伤害的话,同样可以起诉节目制作方侵犯其知情权,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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