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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清这是今年第几则“撞伤不如撞死”的新闻了,只不过每次为这个悖逆法理人性的逻辑殉葬的是不同的鲜活生命。12月21日《天府早报》消息:都江堰国堰宾馆内发生一起惨剧:一辆奔驰车将一名小男孩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随后,奔驰车再次启动,倒退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 在这个问题上,骂法律不完美或者骂司机人性泯灭都是苍白的。 www.6park.com 语言文字与生俱来的局限性决定了以此为载体的法律永远无法天衣无缝地表达立法意图,加之立法技术水平的制约制,成文法的模糊、歧义是法律普适性的暗伤;而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往往是具有普适性的公共道德,同时也是在国家概念下的最低道德标准,这个标准对生活在这个国家的任何人都具有强制约束作用。这里就带来一个天然的逻辑悖谬--为社会兜底的法律拿什么来为自己的"暗伤"兜底呢?如果机械地依照法律条文计算赔偿数字,"撞伤"就带有很大的不可预期性,有时很可能比“撞死”赔得多;还可能法律的某些漏洞能为故意“撞死”者提供制度上的豁免权--在这里,我们的法律被简单的逻辑推理和僵化执行力偷换了"正义"的概念。显然,无论立法者对法律进行了多少次修改和弥合,法律都是落后于时代的;也无论立法者多有预见和技术前瞻,法律都天然存在寻租空间--但,法律之所以值得信仰、能够信仰,不在于其完美,而在于司法实践对法律进行的理想辩护,将"不完美"的法律条文释义为完美的正义护符,去尽力抵达司法实践中的客观正义、客观公平。譬如,美国的法律从没有一步到位,但美国近百年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没有一件同时期的赔偿案件中伤者的赔偿金高过了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赔偿金。是的,立法是死的,但司法是活的。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里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真正了解法律正义的不是实际上主持立法的人,而是受法律所调整的人们。 www.6park.com 究竟何以屡现“撞伤不如撞死”?这个问题放在司法语境下来考量,我们一次次发现那些被屡屡颠倒的“法律条文”与“法理原则”的较量。被扭曲的法律不能简单靠“程序补丁”来纠偏,只有司法实践中坚守对法律精神的主张,就没有人胆敢拿“撞伤不如撞死”的事实来动摇我们对法律最初的信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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